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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奖励政策
2005-12-27 09:28  文章来源:张家口开发区编辑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张家口市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的步伐,鼓励为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引荐国内外资金、项目,促进张家口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市引进国内外资金的(不含国内金融部门及上下级关系的正常渠道),资金到位后,按引时资金的使用期限、利率高低、引进数额由资金使用单位给予引进者不同奖励。引进的资金不高于国家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使用期在1年以内的,按实际到位数额的6‰奖励;使用期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实际到位数额的8‰奖励;使用期在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实际到位数额的10‰;使用期在5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数额的15‰奖励。引进外资的,按外资到位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诸兑现奖励。
  第三条 对引荐无偿援助、赠款的,由受益单位按捐赠额的30‰奖励引荐人。
  第四条 对引荐合资、合作、独资企业项目,可按项目所带资金(实际到位资金)的10‰,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引荐人。
  第五条 来衬、来件、来样加工项目和补偿贸易项目,按合同工缴费的3-5‰或合同确定的年补偿的10‰,奖励引荐人。
  第六条 引荐劳务输出,按输出劳务人数计算,每输出1名劳务人员,一次性支付引荐人资金1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引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奖金额、按工程承包额的比例发放,承包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提.取0.3 ‰的奖励;承包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项目,其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可提取0.4‰的奖励;承包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可提取0.5‰的奖励。
  第八条 奖金的列支
  1.内资企业,由企业支付,可摊入生产成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投资单位支付;独资企业,分别由市、县(区)政府从该企业上缴的收入中支付。
  2.引进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的奖金,由加工企业支付,可列入生产成本;补偿贸易的奖金由项目承接企业支付,可列入销售成本。
  3.引进劳务输出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奖金,由中方签约单位支付。
  第九条 引荐者超过1人时,按1个份额予以奖励。引荐人之间所得奖金分配,由其自主协商分配。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引荐人的资格由项目承接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校后,报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审批确认。引荐人须负责提供客商的投资意向和资信背景等方面的情况,积极协助有关各方建立可靠联系,促使其引进或介绍的项目资金落实。项目成功后,奖金由受益单位在1个月内兑现,有关银行根据《确认国内外资金、项目引荐人审批表》,应予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引荐人与受益单位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予以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所有单位和市内外各界人士。
  第十三条 本市以前制定的奖励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本奖励办法实施后新引进的资金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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